(1)廠房裝修應進行專門設計,其主體建筑應為一、二級耐火等級;吊頂、分隔墻等構配件及保溫、隔熱、裝飾材料,應盡量采用不燃材料或經由防火處理的材料。
(2)其他建筑改建為潔凈室的,也應進行專門設計,并經公安消防部分審核。一般不得破壞原來的防火分隔,新用的保溫、隔熱、分隔等材料及裝飾材料盡量不要采用可燃材料,如要使用的,應經由防火處理。
(3)為防止起火和燃燒,便利疏散與搶救,對防火墻間最大答應占地面積和防火分隔以及疏散路線等,一般應比其他建筑有更高的要求。出進口或拐彎處應有緊急照明燈。
(4)廠房裝修后廠房內不得使用明火加熱,采用電加熱的必需密閉,并嚴格控制加熱溫度。各種加熱裝置均應安裝在不燃基座上。
(5)有易燃、易爆物品的潔凈廠房、電氣要符合防爆要求;電氣敷設和安裝要從嚴要求,暗敷的電線當中不得有接頭。對電氣設備要常常維修,用后及時堵截電源。對需要長開的電氣設備,放工后應有專人巡邏檢查。
(6)廠房內易燃、易爆物品只限于當班用量,放工后對剩余的易燃、易爆物品應存放人其他安全場所。
(7)使用易燃液體和氣體的潔凈廠房,應安裝排風設備,操縱臺應有獨立的排風裝置。易燃液體蒸氣和氣體的尾氣管應與排風系統分開。
(8)廠房的排風系統。應設置調節閥、止回閥或密閉閥。總風管穿過樓板和風管穿過防火墻處,必需設置防火閥。
(9)廠房應有比較完善的消防舉措措施。潔凈室和技術管道層均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舉措措施。根據工藝出產的特點和要求、可燃物質的種類及其數目、建筑的耐火等級等因素來配備必須的滅火器材。有珍貴、高精密儀器儀表和電氣設備的潔凈室,應置備二氧化碳、鹵代烷或噴水滅火裝置。走廊上還應設有緊急報警的按鈕和電話等。